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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11 條
專用電信設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或逾越許可裝設及使用之
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