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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16 條
專用無線電信不得干擾或妨礙他人之通信,並不得發送使人誤解或無法識
別之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