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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18 條
專用無線電信對於船舶或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
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