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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20 條
申請設置使用專用電信者,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
用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