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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6 條
專用電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