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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7 條
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
    體、學校者,並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點。
四、電話設備之通信方式及系統架構圖。其中與無線電信設備有關部分應
    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頻帶寬度及天線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
六、專用有線電信預定完成架設期間。
民生公用事業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為第一項申請時應檢附
其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一、增訂第三項,明定屬民生公用事業(如自來水、電力及瓦斯事業等)申請使用專
    用頻率(指 839-847MHz ,實際可申請使用之頻段應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
    表之規定)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其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
    或核准,以適度簡化此類設備設置使用之管理。所定核准,係指主管機關經審查
    由所認可本國測試實驗室就相關設備出具之檢驗報告後,作成許可決定者。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