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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8 條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架設許可證。
申請專用無線電信者,應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架設完成。其未能
於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
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申請設置專用有線電信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架設期限內架設完成。但
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外,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依前二項規定完成架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
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