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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10 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裝設完成,申經本會查驗其
機器設備合格並發給執照後,始得操作轉播。其原領之架設許可證,應即
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