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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14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本會補發新證或新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