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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16 條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仍以原許可證或執照之有效
期間為其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