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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17 條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數
額由本會定之。
依前項規定徵收之證書費及執照費,其徵收及支出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政府機關設立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免繳納證
書費或執照費。但應依規定辦理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