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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19 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裝設,應儘量避讓其他既
設之電信設備,不得妨礙或干擾該項設備原有之通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