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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電視增力機:指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信號,以原頻率將其增力發
    射之電視收發設備。
二、電視變頻機:指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信號,以不同頻率將其增力
    發射之電視收發設備。
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指自空間直接或間接接收國內無線電視電臺
    之電視信號經增力處理後,以纜線傳輸至接收用戶之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三款酌修文字。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一、為求名詞統一,統一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名詞「電視無線電臺」為「無線電視
    電臺」。
二、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中「自空間直接」之文字,使無線電視電臺之來源信號
    不再侷限於空中電波輸入,而可由其它傳播媒介(例如光纖、微波、衛星或 IP
    網路)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