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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22 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未領執照,或原領執照被註 銷,或執照遺失未請准補發者,均不得操作轉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現行條文之「本領」係「未領」之誤繕,爰文字酌作修正,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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