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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24 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不得插播與國內無線電視
電臺主臺發射信號不同之節目及廣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一、修正本條條文,主要規範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所播放之內容。
二、依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稱節目者,指廣播與電視電臺播放有主題與系
    統之聲音或影像,內容不涉及廣告者。」及第九款規定「稱廣告者,指廣播、電
    視或播放錄影內容為推廣宣傳商品、觀念或服務者。」,合先敘明。有關社區保
    全監視畫面係屬固定或某範圍掃瞄之重複畫面,其與第八款所稱節目者及第九款
    所稱廣告者之構成要件不符,即社區保全監視畫面非屬節目或廣告,亦未違反修
    正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即播送監視土石流、水位、社區保全等畫面,則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