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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26 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負責人,應於每年年初將上年年底接收用戶數目及
分佈情形報請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