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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28 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之拆除,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由本會查核收繳執照
。其機件天線之存放地點並應報請本會查核,非經核准,不得他移或出售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