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執照。 一、一年內經警告二次者。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而未辦理負責人或從 業人員變更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未經核准而任意拆遷或停止經營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配合第八條刪除第四款所為之款次變更,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