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4 條
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應由電視電臺自行申請設立或由當地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自行或委託電視電臺申請設立。但為便利電視電臺服務
區域內收視障礙地區之收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自
行或指定電視電臺設立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
申請設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左列事項,送本會核發
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
一、申請者之名稱(委託電視電臺之申請者,並應註明受委託電臺名稱)
    。
二、申請設立目的。
三、發射機電功率、製造廠牌、安裝地點及工程計畫。
四、天線輻射場型。
五、設立地點之主臺信號強度及該機發射信號之強度比率。
六、設機後之增輻地區及其電視接收機用戶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一、為因應地方政府自行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之需求,爰於第一項增列地方政府自行
    申請設立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之權限。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一、第一項酌作修正,增列本會得自行設立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之權限,以增加數位
    電視增力機建置樣態之多元性,俾利本會自行建置數位電視增力機作業。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