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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5 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由政府機關團體、中華民國國民組設之公司、
財團法人或電氣行號申請設立。
申請設立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五份,載明左列事項,
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學歷及經歷。
二、申請設立目的。
三、財務狀柷。
四、作業能力。
五、申請服務之區域(附服務區域詳圖)。
六、服務區域電視接收機用戶數。
七、經費來源、經營方式。
八、預定收費數額。
九、服務處所及維護方式。
十、工程計畫(含天線及機線設備狀況)。
鄉、鎮、市、區公所就申請書第一項至第五項予以審查,劃定服務區域並
發給同意書後,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就申請書第六項及第七項
審查,核可後送本會就申請書第八項至第十項及有關技術審查,核發架設
許可證,始得裝設。
集合住宅或高層建築物為提供住戶及鄰近低樓層住宅收視不良,所設置之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得不受前項及第十條限制。集合住宅係指具有
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同一服務區域內,已設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以不得再行設立為原
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一、新增第四項條文。
二、經查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可有效改善集合住宅、鄰近高層建築物之低樓層
    住宅及偏鄉地區等收視不良問題。而改善集合住宅及低樓層住宅收視不良問題,
    係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主動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配設管線至住戶宅
    內及地面層外牆適當出線位置,供住戶免費收視及附近地區受該建築物影響電視
    收視之建築物住戶自行外接使用,自非屬設立辦法規範之範疇,爰鬆綁目前鄰近
    大樓之低樓層住宅、集合住宅內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不必要管制。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規定,建築技術用語之集合住宅定義為
    「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四、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第三條規定,本
    市高層建築物應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該設備除供該高層建築物各單位
    接收電視信號使用外,並需配設管線通至地面層適當出線位置,而得以連接至附
    近受該高層建築物影響電視收視之住戶,本項設備之裝設,維修及更新之費用由
    高層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負擔之。
五、原第四項條文改為第五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