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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5-1 條
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者,
應檢附申請書經本會專案核准後,得不受第五條及第十條限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住址。
二、申請服務之區域(附詳圖或含有地址之名冊)。
三、服務區域用戶預估數。
四、經費來源、維運方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建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者之
    管制,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經專案核准後,即可設置及操作轉播,爰訂定第一項
    。
三、為簡化應檢附文件要求,爰訂定第二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