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者, 應檢附申請書經本會專案核准後,得不受第五條及第十條限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住址。 二、申請服務之區域(附詳圖或含有地址之名冊)。 三、服務區域用戶預估數。 四、經費來源、維運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建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者之 管制,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經專案核准後,即可設置及操作轉播,爰訂定第一項 。 三、為簡化應檢附文件要求,爰訂定第二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