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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6 條
電視事業不得申請設立及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其對經營社區
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公司、財團法人或行號之投資,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
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