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事業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 一、曾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國內無住所者。
一、「禁治產」用語,目前民法已修正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爰配合修正第二款文字 。 二、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並參酌本會制定之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 理規則,對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並無精神病患從業之限制,為齊一管理,爰刪除第 四款對精神病患限制之規定。 三、第五款配合移列為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