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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13 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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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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