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15 條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
證或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