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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17 條
無線廣播或電視電臺均應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乙名,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
備之維護;並得視需要遴聘工程人員,協助電臺架設與設備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