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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以高二
    公尺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以微伏特/公尺(μ
    V/m)或以分貝微伏特/公尺(dBμV/m)為單位。
二、地波:電波之傳播方式可概略分為直射波、反射波、折射波、繞射波
    、表面波及散射波等六種,其中沿地球表面傳播的無線電波稱為地表
    波,簡稱地波。經由電離層反射傳播的無線電波稱為天波。直射波、
    地表反射波及地波合稱為地上波。
三、轉播站:指本身未具有製作節目設備而利用中繼系統接收主臺節目,
    同時將其轉播之電臺。
四、共同鐵塔:指二以上之廣播或電視電臺共同附掛發射天線之鐵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一、依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零五零四六零五一六零號公告「法定
    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規定,修正相關度量衡
    標示方式。
二、其餘部分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