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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22 條
電臺負責人,就其電臺設應經常維護並自行監視,使符合各項規定。違反
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