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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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賦予廣播業界分擔維護頻率稀有資源有效運用之責任與義務,並解決廣播電臺
設臺問題,爰於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增訂新(移)設電臺,因設置地點特殊需求
,得排除第二鄰頻干擾保護適用之但書處理規定。
二、依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零五零四六零五一六零號公告「法定
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規定,修正相關度量衡
標示方式。
三、其餘部分無修正。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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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二年六月十三日經標字第○九二○四六○八○六○號公告
「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規定,修正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頻率單位之書寫方式。
二、增訂第四項。因同一廣播事業為提供全國訊號涵蓋之廣播服務,需以交錯頻率方
式設置廣播電臺發射訊號,惟恐將無法符合現行干擾保護之規定,並為因應我國
即將開放之全區性廣播事業執照所屬電臺間,以及既有同一廣播事業電臺間之干
擾保護可由內部調控,惟與其他廣播事業之廣播電臺間之干擾保護仍應符合規定
,爰規定同一廣播事業所屬之廣播電臺間干擾保護,應報請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三、其餘未修正。
-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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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都市發展老舊電臺搬遷所遭遇之問題,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九十九年
度年度「無線廣播電臺干擾保護比之研究委託研究計畫」報告及交郵八八字第零
五三二五四號函「調幅廣播電台前既設之調幅廣播電臺申請遷移之暫行審驗規範
」,爰增訂第三項關於老舊電臺搬遷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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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移設電臺亦須適用干擾保護情形,爰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之新設電
臺酌修文字為新(移)設電臺。
二、為賦予廣播業界分擔維護頻率稀有資源有效運用之責任與義務,參照「八十三年
開放調幅廣播電臺既設之調幅廣播電臺申請更換發射機、遷移發射地點或變更發
射頻率之暫行審驗規範」之業者協議精神,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
四目,增訂新(移)設電臺,因設置地點特殊需求,得排除第三鄰頻干擾保護適
用之但書處理規定。
三、考量目前廣播多工技術業趨完備,調幅(AM)廣播電臺亦能使用共用鐵塔架設發
射天線,爰修正第二項放寬僅供調頻(FM)廣播電臺使用共同鐵塔之限制。
四、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