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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電臺頻率之調幅百分率、調頻百分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容許差度等業於「無 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中有相關規定,爰刪除本條文。
一、避免過度調變,爰將各類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之調幅百分率、調 頻百分率規定明定於管裡辦法中。 二、調變百分率參考「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訂定在「無線廣播電 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俾利主管機關得依電信法強制廣播事業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