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其電臺執照, 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辦理。
廣播、電視事業自主終止使用全部或一部電臺或該事業執照被撤銷、廢止時,應向主 管機關申報註記或繳銷其電臺執照,其器材管理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辦理 ,現行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