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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34 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 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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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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