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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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電信及廣播、電視事業設置電臺架設之天線鐵塔時採相同之監督管理方式,
爰參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新增第一項
第七款檢附電臺架設切結書、第六項副知架設地點之地方政府及第七項廢止架設
許可證之情形。
二、考量第十一梯次廣播事業執照釋出後,廣播電臺設置地點需求必然增加,為使廣
播業者易於尋找電臺設置地點,爰修正第四項,規定只需二以上之廣播或電視電
臺,另與其他廣播、電視或電信電臺使用同一鐵塔時,即可將該電臺鐵塔設置於
距離廣播服務區界限外三公里內,例如「一廣播加一電視加一電信電臺共用鐵塔
」或「二廣播加一電信電臺共用鐵塔」之情形,均符合此規定。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