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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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雜項執照之主管機關為當地縣市政府,基於職權劃分考量,雜項執照不列入電
臺審驗所需之文件,爰刪除第五項第六款條文。
二、其餘部分無修正。
-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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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設電臺依第十二條取得架設許可證者,將被迫暫停節目之播音,僅得改播測試
音以進行測試,勢將嚴重影響聽眾權益及廣播業者營運。
二、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使用單頻網播音,若轉播站架設完成僅能播檢驗圖進行測試,
將會造成單頻網之同頻干擾,進而影響民眾收視,綜上所述,修正既設電臺及轉
播站得以使用原節目進行測試。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