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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公司、商號製造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其產品專供輸出國外者,不適用第五
條及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