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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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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射
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經依前項規定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由本會或其委託之
驗證機構核發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證明;其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