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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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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之第九頻道定為緊急頻道,不得作一般通話使用。
使用者並應經常守聽該頻道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