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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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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使用者遭遇緊急事故,請求救援時,應於第九頻道
先呼「緊急求救」三次,再說明求救人、事故、地址及需求。無人回應時
,得改用其他任何頻道呼救。
接獲前項求救信息者,應即中止通話並採適宜之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