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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1-1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
133.2625MHz) ,應敘明理由及營業區域範圍,並檢具電波洩漏維護計畫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
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133.2625MH
z) ,應每半年自行辦理全區網路電波洩漏檢測,其次數至少一次,並將
檢測結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133.2625MHz) 期
間為一年。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檢附第一項之文
件,於期間屆滿日之一個月前,重新申請核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頻率中文數字及單位。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為符合法律用語,數字及外文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運用有線廣播電視頻率資源,經本會審慎評估,並經一年之試用程序,在
    無安全顧慮前題下,開放第十五及十六頻道供業者逐年專案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