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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2 條
系統之電波洩漏規定如下:
一、系統之最大電波洩漏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量值。
二、系統經營者自行監視其服務區內電波洩漏狀況,如有過量電波洩漏時
    ,應立即找出原因並修護之。
三、系統經營者應全天候播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波洩漏測試訊號,
    其位準應不低於系統中其他電視頻道訊號之位準。
四、系統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全區電波洩漏自行測試工作一次,將測試紀
    錄載於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並保留一年。此項測試紀
    錄應載明測漏時間、地點、工程人員姓名等,並經工程主管簽核,如
    有過量電波洩漏,則須載明發生原因及修妥時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配合第四十一條之一修正,刪除本條相關附表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配合機關改制現況,修正第三款主管機關用詞,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