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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
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 156MHz 至 162MHz
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應敘明
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有線廣播電視電
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可,始得使用。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者,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第十二
條第一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
營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
漏自行查驗表送中央主管機關重新審查核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頻率中文數字及單位。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為符合法律用語,數字及外文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一、為定義明確,20  頻道加註頻率,避免產生類比頻道與數位頻道之混淆。
二、配合機關改制現況,修正主管機關用詞。
三、本條所列切結書,其記載事項僅為提示法律規範,故不宜列為申請文件,爰刪除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