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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系統之每一類比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
定:
一、影像載波位準應介於 0dBmV  到正 14dBmV 間。
二、載波雜訊比不得小於 43dB。
三、載波合成拍差比不得小於 53dB。
四、串調變比不得小於 46dB。
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不得小於 40dB。
六、載波拍差比容許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者,每一數位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
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信號位準應介於負 12dBmV 到正 15dBmV 間。但受測之數位電視頻道
    如與類比電視頻道相鄰時,其信號位準須比類比電視頻道影像載波位
    準低 3dB  以上。
二、以 64QAM  調變之調變錯誤比不得小於 25dB 。以 256QAM 調變之調
    變錯誤比不得小於 31dB。
三、相鄰數位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dB。
四、系統內任何 90MHz  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8dB。
五、信號經解調後在誤碼更正前其數位信號串之誤碼率應低於萬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頻率中文、分貝數字及單位。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一、第二項第一款採用國際標準北美 SCTE40 2011  中 256QAM 調變技術信號位準之
    標準。
二、在完美通道與接收機的理想狀態下,則 S/N=MER。且量測儀器只能量到 MER,儀
    器性能越好則 MER  會越趨近 S/N  值。第二項第二款爰參考國際標準 ITU-T J
    83  之 BER  與 S/N  對應表,採用 S/N  標準值明定調變錯誤比之標準。
三、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參考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類比電視頻道頻譜特性明定
    相鄰數位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及系統內任何九十兆赫頻段內,信號位準差
    值。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一款但書、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移列第五款。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配合第四十一條之一修正,刪除本條相關附表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