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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系統之每一有線調頻廣播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
之規定:
一、調頻載波位準應介於負十四分貝毫伏到正四分貝毫伏間。
二、調頻載波雜訊比在單音時不得小於二十五分貝,在立體音時不得小於
    四十五分貝。
三、調頻載波拍差位準必須較最低之調頻載波位準低三十分貝以上。
四、調頻載波位準必須較最低之影像載波位準小三分貝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