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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7 條
系統在訂戶終端點之類比電視頻道頻譜特性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相鄰電視頻道間之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dB。
二、系統內任何 90MHz  頻段內,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8dB。
三、系統內任何電視信號聲音載波位準應比影像載波位準低 13dB 到 17d
    B。
四、分配線網路每一電視頻道之頻率響應平坦度應在正負 1dB  以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頻率、分貝中文數字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