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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7-1 條
系統在訂戶終端設備之音量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相鄰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3dB(A)。
二、任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6dB(A)。
三、同一節目之廣告均能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等量時間之節目均
    能音量值的 3dB(A)。
四、同一節目之廣告最大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節目之最大音量值
    的 3dB(A)。
前項各款之dB(A) ,括號中A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率加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解決有線電視不同節目頻道切換時,造成音量忽大忽小現象,及解決同一節目
    頻道之廣告及緊鄰播出節目音量落差太大問題,以避免音量過大造成訂戶感覺過
    吵或刺耳,為維護與保障訂戶視聽的權益,爰增訂訂戶終端點之節目頻道音量標
    準。
三、量測聲音時需考慮人耳對不同頻率聲音的敏感度做加權,明訂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率加權。
四、新增第十七條之一相關附表三十、附表三十一及附表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