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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7-2 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需距頭端至少 8km。
備援機制設施得租用,至少提供訂戶收視必載、指定必載、公用、自製、
節目總表之節目頻道組合。
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查現行業經黨團協商通過,尚待立法院院會二讀之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八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
    ,其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援機制。
三、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為避免頭端因故當機,造成訂戶收
    視權益嚴重受損,爰規定該頭端須具異地備援機制。惟考量系統經營者之維運成
    本、傳輸費用及災害風險之衡平,另規定該頭端應具相距至少八公里之備援機制
    。
四、因考量各業者節目授權及頻道數不一,在系統經營者啟動備援機制時,應為緊急
    且短暫措施,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規定備援機制至少須提供訂戶收視必載、指
    定必載、公用、自製、節目總表之節目頻道組合。
五、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避免頭端因故當機,造成訂戶收視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