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端設備類比電視頻道之頻率穩定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電視頻道之影像及聲音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 25kHz。 二、電視頻道之影像與聲音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在 4.5MHz 正負 2kHz 以內 。 三、調頻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 10kHz。
修正頻率中文數字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