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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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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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款、第二十七款、第三十六款及第三十八款修正頻率、電阻、分貝中文數字
及單位,其餘未修正。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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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後工程技術審查及審驗之需求,增訂第四十五款信號位準、
第四十六款調變錯誤比、第四十七款高畫質及第四十八款標準畫質之定義。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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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具體明確定義數位電視頻道,第四十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實務需要,增列第四十一款「類比電視頻道」之定義。
三、因應增訂訂戶終端點之節目頻道音量標準需要,增列第四十二款「節目頻道」之
定義。
四、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款規定遞移為第四十三款,內容未修正。
五、因應實務需要,增列第四十四款「光纖投落點」之定義。
-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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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法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新增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查驗,爰增訂第二十五款:「訂戶引進線載
波入侵雜訊比」定義。
三、現行第二十五款至第四十款款項變更,內容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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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信號傳輸纜線,係以光纜或同軸電纜為主,惟因數位匯
流科技之發展及分配線網路之更新,目前有多種型式之分配線網路,均已具備提
供視訊服務之功能,為使法規範具備與時俱進之彈性,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第
一款規定。
二、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增訂「頭端」及「分配線網路」之定義。
三、現行第二款至第八款款項變更,內容未修正。
四、現行第九款及第十款款項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第十款至第三十四款款項變更,內容未修正。
六、配合機關改制現況,修正主管機關用詞,現行第三十五款酌作修正。
七、第三十六款至第三十九款款項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