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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廣播、電視信號,並將其播送至分配
    線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二、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終端點間之網路及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信號: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或資訊供公眾
    直接接收之信號。
四、有線廣播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包括電視變頻處理器、電視調變器、電
    視解調器、信號結合器及其他相關之設備。
五、鎖碼:指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視、聽節目之技術。
六、定址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信號處理技術,將特定頻道之影像及聲
    音予以鎖碼,訂戶須藉由系統經營者送來之定址信號,方能利用解碼
    器還原為正常收訊信號之技術。
七、上行:指由訂戶至頭端之信號路徑。
八、下行:指由頭端至訂戶之信號路徑。
九、分配中心:指將接收自頭端傳送來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傳送至分配點之
    場所。
十、主分配線:指頭端至分配中心之網路。
十一、次分配線:指分配中心至分配點之網路。
十二、分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次分配線分歧至支配線網路之轉
      接點。
十三、支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由分配點播送至饋線之轉接點。
十四、饋線:自支配線分歧至某一區域之網路。
十五、訂戶分接器: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饋線分歧至訂戶引進線之
      元件。
十六、訂戶引進線:指訂戶分配點或分接器至訂戶終端點之光纖、同軸電
      纜及第五類線等線路。
十七、訂戶終端點:指訂戶終端設備與有線廣播電視網路之介接點。
十八、訂戶終端設備:指電視機、有線廣播接收機或其他相關之設備。
十九、訂戶終端隔離度:指兩個訂戶終端點間相互干擾信號之衰減量,其
      單位為 dB。
二十、影像載波位準:指類比信號之影像載波被影像信號調變後,在水平
      同步脈波處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dBmV。
二十一、聲音載波位準:指某一類比電視頻道聲音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
        位為 dBmV。
二十二、調頻載波位準:指調頻信號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 dBmV。
二十三、雜訊位準:指類比信號在 4MHz 電視信號頻寬內,阻抗為 75Ω
        情況下,所量得之隨機雜訊均方根值,其單位為 dBmV。
二十四、載波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雜訊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五、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外界入侵訂戶引進線
        訊號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六、互調干擾: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載波,相互拍差所造成之干擾信號
        。
二十七、合成拍差位準:指 30kHz  頻寬內,所有互調干擾功率和之等效
        位準,其單位為 dBmV。
二十八、載波合成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合成拍差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九、串調變:指系統內其他頻道之調變信號干擾到待測頻道之現象。
三  十、串調變比:待測頻道在系統其他頻道百分之百方波調變下載波峰
        值與出現在該頻道之串調變信號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
三十一、載波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單一拍差或其他單一干擾信號位準之
        比值,其單位為 dB。
三十二、交流聲:指滲入載波之低頻干擾信號。
三十三、載波交流聲調變比:指載波位準與交流聲調變峰對峰值之比值,
        其單位為 dB。
三十四、差動增益: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
        呈現之增益差,其單位為百分率或 dB。
三十五、差動相位: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
        呈現之相位差,其單位為角度。
三十六、電視頻道:指以一個 6MHz 寬之頻段傳送電視信號之頻道。通常
        以數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分電
        視頻道。
三十七、指配載波頻率: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有線電視載波頻率
        。
三十八、相鄰電視頻道:指影像載波頻率相鄰6MHz之電視頻道。
三十九、數位電視信號:指以數位形式組成之電視信號。
四  十、數位電視頻道:指播出數位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或一
        個以上之節目頻道。
四十一、類比電視頻道:指播出類比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節目
        頻道。
四十二、節目頻道:指在電視頻道內,所承載節目及廣告之頻道。
四十三、誤碼率:指在單位時間內量測數位信號,其誤碼數與總碼數之比
        值。
四十四、光纖投落點:指分配線網路上設置光電轉換設備之位置。
四十五、信號位準:指數位電視信號,在每個數位電視頻道內之均方根值
        功率,其單位為 dBmV。
四十六、調變錯誤比:理想向量符號幅度的平均功率與誤差向量符號幅度
        的平均功率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四十七、高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 1280×720p 以上者。
四十八、標準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 720×480i  以上,未達高畫
        質標準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第二十三款、第二十七款、第三十六款及第三十八款修正頻率、電阻、分貝中文數字
及單位,其餘未修正。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因應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後工程技術審查及審驗之需求,增訂第四十五款信號位準、
第四十六款調變錯誤比、第四十七款高畫質及第四十八款標準畫質之定義。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一、為具體明確定義數位電視頻道,第四十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實務需要,增列第四十一款「類比電視頻道」之定義。
三、因應增訂訂戶終端點之節目頻道音量標準需要,增列第四十二款「節目頻道」之
    定義。
四、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款規定遞移為第四十三款,內容未修正。
五、因應實務需要,增列第四十四款「光纖投落點」之定義。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一、為符合法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新增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查驗,爰增訂第二十五款:「訂戶引進線載
    波入侵雜訊比」定義。
三、現行第二十五款至第四十款款項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一、傳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信號傳輸纜線,係以光纜或同軸電纜為主,惟因數位匯
    流科技之發展及分配線網路之更新,目前有多種型式之分配線網路,均已具備提
    供視訊服務之功能,為使法規範具備與時俱進之彈性,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第
    一款規定。
二、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增訂「頭端」及「分配線網路」之定義。
三、現行第二款至第八款款項變更,內容未修正。
四、現行第九款及第十款款項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第十款至第三十四款款項變更,內容未修正。
六、配合機關改制現況,修正主管機關用詞,現行第三十五款酌作修正。
七、第三十六款至第三十九款款項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