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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21 條
頭端類比電視頻道電視調變器之差動增益應小於百分之十、差動相位不得
超過正負五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