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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22-1 條
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IP  封包平均延遲變動(Jitter)小於 50ms。
二、下行數位信號封包五分鐘內不得有封包遺失或一小時內封包遺失不得
    超過四次。
三、上行信號應傳送控制信號。
四、上行信號以每秒 64kbits  以上速率傳送時每送一千次信號,其失敗
    次數應不超過十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依 IEEE 802.1Q  規定 IPTV 之封包延遲變動(Jitter)小於 100ms,爰考量不同系
統之運作模式不同及 settop box之buffer 能容許最大 Jitter 為 150ms,在畫面不
會 lag  的情形下,其 IP 封包平均延遲變動(Jitter)小於 50ms。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一、修正測項名詞及數值。
二、有關下行數位信號節目時脈基準(PCR) 延遲建議參考ITU-T(或TR-126) 規定
    ,修正為IP封包延遲變動(Jitter,IP Packet Delay Variation)為小於五十毫
    秒。其主要作用為確保訂戶服務品質(QoS) ,防止因封包延遲變動,造成機上
    盒記憶體(buffer)影像資料量不足或過載,影響畫面品質,爰修正第一款內容
    。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一、為鼓勵創新匯流服務,系統經營者得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提供服務,修正現行
    條文第一項,明定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之規定。
二、依技術層面,對於不同的節目類型(動態畫面多或靜態畫面多),將可使用不同
    的流量來載送壓縮的數位節目。另,鑒於目前世界先進國家並未實際對數位壓縮
    流量訂定強制標準,且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已明定標準畫質及高畫質數位節目頻
    道之解析度及圖框數要求。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爰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移列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
    款,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一、為符合法律用語,數字及外文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第四十一條之一修正,刪除
    本條相關附表之規定。
二、為因應技術演變發展趨勢,並利查核作業時有所遵循,爰增訂第一款後段採 
    MPEG-IV 格式應符之規定
三、為法規範具備與時俱進之彈性,爰刪除第五款上行信號傳輸上限。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數位匯流科技發展,爰參酌國際相關標準,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下行數
    位信號及上行控制信號規範,以維護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後訂戶之視聽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