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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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IEEE 802.1Q 規定 IPTV 之封包延遲變動(Jitter)小於 100ms,爰考量不同系
統之運作模式不同及 settop box之buffer 能容許最大 Jitter 為 150ms,在畫面不
會 lag 的情形下,其 IP 封包平均延遲變動(Jitter)小於 50ms。
-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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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測項名詞及數值。
二、有關下行數位信號節目時脈基準(PCR) 延遲建議參考ITU-T(或TR-126) 規定
,修正為IP封包延遲變動(Jitter,IP Packet Delay Variation)為小於五十毫
秒。其主要作用為確保訂戶服務品質(QoS) ,防止因封包延遲變動,造成機上
盒記憶體(buffer)影像資料量不足或過載,影響畫面品質,爰修正第一款內容
。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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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創新匯流服務,系統經營者得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提供服務,修正現行
條文第一項,明定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之規定。
二、依技術層面,對於不同的節目類型(動態畫面多或靜態畫面多),將可使用不同
的流量來載送壓縮的數位節目。另,鑒於目前世界先進國家並未實際對數位壓縮
流量訂定強制標準,且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已明定標準畫質及高畫質數位節目頻
道之解析度及圖框數要求。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爰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移列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
款,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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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法律用語,數字及外文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第四十一條之一修正,刪除
本條相關附表之規定。
二、為因應技術演變發展趨勢,並利查核作業時有所遵循,爰增訂第一款後段採
MPEG-IV 格式應符之規定
三、為法規範具備與時俱進之彈性,爰刪除第五款上行信號傳輸上限。
-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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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數位匯流科技發展,爰參酌國際相關標準,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下行數
位信號及上行控制信號規範,以維護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後訂戶之視聽品質。